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常某故意伤害一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常某在永城市东城区某娱乐会所唱歌时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李某朝常某脸部打了一拳,致常某鼻子出血,常某即跑到会所外面卤菜摊上拿了一把菜刀,回到包间朝李某头部连砍两刀,又将李某按倒在地进行拳打脚踢,并持刀再次将周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有三处构成重伤。另查明,常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出狱尚不满三年。
该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常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赔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