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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年行抢劫 逃逸七年终自首

  发布时间:2011-11-24 16:27:12


     少年年少无知,路途抢劫学生,后害怕被抓逃逸,终因无法忍受逃亡之苦投案自首。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张某抢劫一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2日晚8时许,年仅15岁的张某与在网吧认识的孙某、孙某某(该二人因本案已判刑),在永城市东城区雪枫沟附近、三中附近先后拦截永城市三中学生李某、王某,教育学院学生刘某、刘某某等4名学生,并对其实施抢劫,张某负责望风,孙某、孙某某则对被害人殴打、搜身,共抢走4名学生随身携带的现金35元。案发后,张某因害怕被抓,便辍学前往外地打工,后因无法忍受精神上的痛苦,于2011年7月主动到永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拦截并殴打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连续劫取他人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中,被告人张某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抢劫时,不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有多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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