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义气,不惜与他人大打出手,结果落下个既破财又被判刑的下场。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黄某、箫某故意伤害一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箫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与箫某皆是永城市人,与蒋某系朋友关系,蒋某系安徽省涡阳县人,在永城市东城区开设茶馆。2011年4月26日晚,三人一起喝酒时,蒋某与二被告人说起几天前李某在其茶馆喝茶时发生纠纷,将其茶馆设施砸坏却不予赔偿之事。二被告人听后表示要为其出气,酒后,二被告人持杀猪刀、钢管乘出租车到达李某的住处,在李某住房的卧室内,黄某朝被害人李某连砍数刀,箫某持钢管朝被害人身上猛砸,造成被害人李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已构成轻伤。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箫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