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郭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间,被告人郭某先后窜至永城市西城区健康东路盗窃被害人田某的黑色上海“嘉陵”牌电动车一辆、盗窃三台阁凤程小区被害人潘某的蓝黑色“真爱”牌电动车一辆、盗窃健康西路被害人宋某某“英克莱”电动车一辆。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三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850元。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刑满释放才三年,属累犯。
该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