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12月12日,永城市法院的法官和商丘中院法官一起,将“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判决”顺利送达至永城市苗桥乡李黑楼村李平庄西组当事人家中,这标志着永城市法院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完成了首例司法互助业务。
台湾居民苏智郎与永城市居民万永梅于1998年1月12日在商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约定在台湾定居,并于1998年12月28日在台湾户政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万永梅亦于1998年12月10日赴台与苏智郎共同生活,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万永梅于1999年1月7日返回大陆,后不再入境台湾。苏智郎多次联系无果后诉至当地法院,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审理后作出“100年度婚字第12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离婚。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约定,台湾地区将该判决转至商丘中院,商丘中院委托永城市法院协助送达。永城市法院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台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派出专门负责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的法官与商丘中院的法官一起,赶到永城市苗桥乡李黑楼村李平庄西组,在当地村委会的配合下,将该判决顺利送达至当事人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