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刘某、季某抢劫一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1994年2月8日出生,被告人季某,1996年8月23日出生,永城市某初中学生。2011年5月19日凌晨4点,二人在永城市东城区某网吧上网,花尽了身上所有的钱,刘某与季某合谋后,准备抢点钱上网,他们来到季某所在初中,翻墙进入学校,由季某带路,潜入男生宿舍,刘某用匕首、言语、抽耳光等威胁手段对寝室内的8名学生实施了抢劫,抢走现金123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室抢劫的方法连续劫取他人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中,被告人季某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抢劫时,不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季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