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的儿子与被害人贺某的儿子在永城市龙岗乡中学上学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厮打,陈某的儿子脸部被抓伤,贺某的儿子嘴唇被打伤,陈某得知后,于午饭后到学校找贺某的儿子理论,在学校门口碰到送儿子上学的贺某,双方言语不和,厮打起来,陈某将贺某打伤,经永城市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陈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15000元。
该院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