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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大打出手 致人伤领刑赔钱

  发布时间:2012-05-22 11:03:44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但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偏有人依然毫无法律意识,为一点琐事争执厮打,最终蹲监又陪钱,悔之晚矣。近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一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56.9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1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孟某及司机吴XX在永城市东城区百花菜市场中段与陈XX家人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后双方又在永煤医院相互厮打、辱骂。殴打中被告人孟某将陈一X、陈XX、陈X殴打致伤。经永城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陈一X之损伤为轻伤,陈XX、陈X之损伤为轻微伤。2011年12月22日经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陈一X左侧筛窦骨纸板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认为,在案发前因上双方均有一定责任,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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