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最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永城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其胞弟周某(已判刑)的指使下伙同王某(已判刑),冒充能办理军人退伍工资卡、教师退休工资卡的刘局长、赵局长(王某冒充赵局长)和周某一起与被害人曹某、高某、刘某见面,骗取其信任,使周某骗取被害人曹某37.9万元、高某6万元以及刘某部分钱款。其中,李某分得4500元、3条香烟、两件衣服(价值199元)。案发前,周某以发“工资”的名义通过曹某、刘某发给被害人37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实际参与诈骗16.9万余元及刘某部分现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参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李某受周某指使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