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庄严而又神圣的,法律的权威容不得半点蔑视,挑战法律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近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1993年8月4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惠一X、惠二X、刘某、郭一某、彭某(均已判刑),窜至原永城县二工局附近张XX的烟酒门市部,盗窃20寸厦华牌彩电一部,价值1800元。
1993年10月一天夜里,被告人黄某伙同惠一X、惠二X、刘某,携带管钳,开着机动三轮车,窜至永城市王集乡王集村,撬门别锁,盗窃陈XX黄豆300余斤,价值350元。
1993年10月21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惠一X、惠二X、刘某、郭一某、张某(均已处理),携带卡钳,窜至永城市韩庄村孙XX开的收购点,撬门别锁,盗窃绿豆1400余斤,价值1300元。
1993年11月一天夜里,被告人黄某伙同惠一X、惠二X、刘某、彭某,携带扳手,开着机动三轮车,窜至永城市工业西路代XX开的收购点,撬门别锁,盗窃黄豆、绿豆、青小豆共计1500余斤,价值2000元。
1993年11月14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惠一X、惠二X、刘某,携带管钳,开着机动三轮车,窜至永城市马桥乡东街陈XX开的百货门市部,撬门别锁,盗窃毛线5包及床单、被罩、鞋、衣物等,价值3000余元。之后四人又伙同卢子良开着面包车,窜至刘XX开的收购点,撬门别锁,盗窃黄豆2000余斤、豌豆1000余斤,价值2000余元。
1993年11月24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惠一X、惠二X、刘某、郭一某、张某,携带管钳,窜至原永城县气象站附近贾X开的收购点,撬门别锁,盗窃黄豆1000余斤,价值1000元。
1994年1月一天夜里,被告人黄某伙同惠一X、惠二X、刘某,开着机动三轮车,窜至永城市裴桥乡供销社,钻门入室,盗窃黄豆20包,价值2000元。
1994年1月一天夜里,被告人黄某伙同惠一X、惠二X、刘某,携带管钳,开着汽车,窜至安徽省铁佛镇王X开的收购点,撬门别锁,盗窃黄豆、绿豆19包,价值2400元。
1994年3月31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惠一X、惠二X、刘某、郭一某、郭二某,携带管钳,开着汽车,窜至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李XX开的收购点,撬门别锁,盗窃黄豆20余包、麻袋数条,价值3000余元。
1994年4月2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惠一X、惠二X、刘某、郭一某、郭二某、李某,携带管钳,开着汽车,窜至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黄XX开的收购点,撬门别锁,盗窃黄豆8000余斤、小麦500余斤、自行车一辆,价值7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鉴于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