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钱财,不惜一切施行盗窃,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2012年5月21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陈xx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在永城市东方大道科讯网吧南50米“瑞龙”宾馆406房间、开源路中段“开心小站”附近等地,盗窃手机、现金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x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