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妇女案,依法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袁某将从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拐骗来的精神病妇女无名氏,通过邓XX、董XX等人,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本市龙岗乡米庄村朱河组的崔XX为妻,被告人袁某两次得款1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出卖为目的,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无名氏女子以贩卖,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