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窜至永城市东城区三中三号教学楼一楼办公室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杨XX、张XX、孙XX放在办公室内手提包里的人民币1500余元盗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杜某庭审认罪态度好,且作案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