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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又抢劫 换来刑罚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2-06-07 08:02:20


     永城市法院网讯 2012年5月24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判处被告人董xx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董自东伙同闫XX(在逃)、赵XX(在逃)经预谋后,骑摩托车窜至永城市刘河乡程庙,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恐吓行人张XX,当场劫取其重30.85克价值14437元黄金项链一条;同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董自东窜至蒋口镇常湾村大常湾西地,以同样手段抢劫徐XX重9.401克价值4399元黄金项链一条及价值1000余元黄金耳环一对。

     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董xx伙同闫XX、赵XX经预谋后,骑摩托车窜至永城市蒋口乡、十八里镇,乘行人不备,抢夺龚XX重9克价值4212元黄金耳环一对、曹XX重4.472克价值2092元黄金项链一条、李XX重4.4克价值2059元黄金耳环一对、李X的母亲重3克价值1404元黄金耳环一对;同年7月26日被告人董xx窜至永城市茴村乡、芒山镇、蒋口镇,抢夺程XX重3.956克价值1851元黄金耳环一对,张X重1.8315克价值857元黄金耳环一个,刘XX重2.35克价值1099元黄金耳环一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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