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城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以能帮助安排进永煤集团、神火集团、民权电厂等单位工作和帮助他人转为正式工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聂XX47000元、豆XX67000元、刘XX137000元、赵XX22500元、田XX10000元。2010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以给被害人杨XX调动工作为名,骗取杨XX6000元,同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又以能帮助杨某提升职务为名,骗取其现金100000元,所得赃款被张某占有,案发前,经杨某多次催要,张某退还3000元。以上被告人张某共诈骗385000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刘XX1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李某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