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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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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对李龙祥执行悬赏的公告 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后,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龙祥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现依法撤销被执行人李龙祥的执行悬赏信息。特此公告! 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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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敢重新数朝阳,敢把还款计划写在纸上。总想起您法袍上的那缕亮……是照在普通人跌倒路上,最暖的那束光。” 永城法院执行干警蔡建秋微信对话框里,收到了一首诗。 写诗的人,是一名被执行人——某云防水材料公司的负责人李某。而诗的背后,是一笔80余万元债务的重生之路。 PART.1 停摆的工厂,两份沉甸甸的责任 2024年,经法院调解,某云防水材料公司需向区财政局下属的某信公司支付80余万元。然而调解书生效后,某云公司却未能履行——企业已停产,账户空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摆在执行干警们面前的,一边是必须坚决兑现的法律文书与国有资产安全,另一边是一家企业的存续与职工家庭的生计。两边的分量,都沉甸甸的。 PART.3 在法与情之间,搭建沟通的桥 新方向意味着更多细致的工作。执行干警们成了双方之间最耐心的“翻译者”与“协调员”。 面对申请执行人某信公司,他们拿出详细的资产状况与市场分析,解释“竭泽而渔”与“放水养鱼”的区别:快速拍卖或许能收回部分款项,但帮助企业复产,则有望实现债权的全额清偿。 面对被执行人李某,他们既讲清法律义务,也给出务实督促:“你得主动寻找合作方,拿出可行的复产方案,这是唯一的出路。” 几经努力,李某联系到一位认可其设备与技术的合作伙伴。对方愿意投入资金与订单,让工厂重新运转,并以未来收益逐步偿还债务。 这个让各方都看到希望的方案,终于获得了认可。 PART.5 屏幕上的诗,脚下的路 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后,李某通过微信发来了这首诗。 对执行干警们而言,这不止是一份谢意。“法律文书的权威必须捍卫,这是执行的刚性。”蔡建秋说,“但在刚性之下,如何找到既合法理又顺人情、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成本的解决方案,考验的是执行的柔性智慧。” 这种智慧,是去现场多看一眼的细心,是为双方多算一笔长远账的耐心,更是在法律框架内审慎寻找“生路”的责任心。司法的温度,就蕴藏在这刚柔并济、将大局考量融入个案办理的细致功夫里。 诗,是故事的温情注脚;而车间里重新响起的轰鸣,才是这个故事最扎实的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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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法院 长按识别详情 3 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南、中原路东房产 处置单位:永城市人民法院 起拍价:210000元 保证金:10000元 竞价增价幅度:2000元 评估价:210000元 拍卖日期:2026年1月5日10时至2026年1月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联系人:洪法官 联系电话:16637005968 4 河南省永城市车集路北文化路东房产东单元604室 处置单位:永城市人民法院 起拍价:35.14万元 保证金:50000元 竞价增价幅度:2000元 评估价:43.95万元 拍卖日期:2026年1月12日10时至2026年1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13781692988 5 河南省商丘市文化路与民主路东北角四季花城小区13号楼1单元17B西户房产一套 处置单位:永城市人民法院 起拍价:54.24万元 保证金:100000元 竞价增价幅度:6000元 评估价:67.8万元 拍卖日期:2026年1月5日10时至2026年1月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联系人:陈法官 联系电话:1663700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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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玉林,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三座楼村魏庄组002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713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83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侯草草,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开源路中段026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907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27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曹凯,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潘庄村杨庄西组116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87037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孙鹏,男,200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酂城镇中楼村孙黄庄组026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694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7426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聂培培,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太丘镇崔楼村蒋套楼组036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919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75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凤学,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李集镇李楼村大王庄24号 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81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10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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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对刘魏、闫珂、闫贝贝执行悬赏的公告 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后,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魏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现依法撤销被执行人刘魏的执行悬赏信息。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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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新洁,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中原路中段龙祥公寓西单元1804室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7077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737037357 联 系 人:朱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刘亚威,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马牧镇郑东村郑东一组163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0元及豫N137U3的宝马牌车辆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及豫N137U3的宝马牌车辆线索,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被悬赏人或车辆下落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737037357 联 系 人:朱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朱伟,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卧龙镇王行村朱庄南组077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10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737037357 联 系 人:朱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刘利,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刘河镇王楼村后王楼西组303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382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45376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陈盈锦,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刘河镇王楼村后王楼西组303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382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45376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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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对朱海龙执行悬赏的公告 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后,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海龙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现依法撤销被执行人朱海龙的执行悬赏信息。特此公告! 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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