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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根据《商丘市法院系统2026年公开招聘书记员公告》,现将体检结果异常人员复查暨合格人员考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结果异常人员复查工作安排 (一)复查人员名单 考生进入商丘人事考试网(https://www.sqrsks.cn/),查询进入复查人员体检编号和体检结果(详见附件1)。 (二)复查时间 2026年4月23日(星期四)早上7:00,在商丘市中心医院健康管理中心(梁园区归德中路与株洲路交叉口向南65米路西院内)集合进行编组,按照异常项目进行复查。复查仅限1次,复查结果为最终结论。请考生提前做好行程安排。逾期、逾时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复查费用 体检已缴费,因身体原因未检项目,不再另行缴费。已检项目,但检查结果异常,请另行准备现金200元用于重新复查。 (四)携带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原件; 2.笔试准考证或面试准考证。 (五)体检注意事项 1.体检当日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合,证件不齐或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2.体检实行全封闭管理,考生须服从工作人员统一安排,严禁透露个人姓名等信息,严禁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隐瞒病史,违者取消聘用资格。 3.复查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需要复查肝功、肾功、血常规、彩超等考生,请在受检前禁食(禁水)8—12小时,保持空腹。因考生未遵守告知事项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考察工作安排 (一)考察对象 体检合格人员均可进入考察,考生进入商丘人事考试网(https://www.sqrsks.cn/),查询目前体检合格进入考察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体检结果异常及部分体检项目待检的孕期人员同步提交考察材料,体检结果异常人员待复查出结论后,复查结果再异常者单独进行通知,复检结果合格者不再单独通知,进入考察环节。 孕期人员延期体检,考察继续进行。如果考察中发现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不予聘用。如果考察中没有发现影响聘用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延期聘用。 (二)考察方式 考察采取现场提交纸质证明材料,聘用单位审核的方式进行。 提交材料时间:2026年4月22日9:00至2026年4月24日17:00,逾期、逾时未提交考察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提交材料地点:河南实达国际人力资源合作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州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向南10米路东) (三)考察内容 考察参照招录公务员标准,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遵纪守法等情况,考察不合格的不予以聘用。须提交以下材料,提交考察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责任自负。 1.考察人选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各学历层次的学历(学位)复印件及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2.报名表(报名系统打印); 3.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出具的关于考察人选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意见; 4.考察人选网上自行查询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的不存在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任职回避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 6.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法院出具的无受到刑事处罚和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证明; 8.银行开具的个人征信有关证明。 附件: 1.复查人员名单 2.商丘市法院系统书记员招聘进入考察人员名单 3.任职回避承诺书(模板)
·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继华,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欧亚路东段小太阳散居片3栋1单元101室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967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3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巩建东,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神火城市花园26号楼3楼东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314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512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敏,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王双楼村北李庄组015号 执行依据:(2022)豫1481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57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刘平伟,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李窑村刘后组192号 执行依据:(2022)豫1481民初845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5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纪晓东,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人民路与牌坊街交叉口西北角 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535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5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苗旭,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街道柏山村柏山南组356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5980.7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5%额外支付举报人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银峰,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卧龙镇伊庄村伊庄南组132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6790.01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贺,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芒山镇周庄村三组027号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1077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52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陆俊国,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建井五处院7排6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5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副局长唐芙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一级巡视员吕坤良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2026年2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今天予以公布,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 安全是飞行的生命线。民航飞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公共安全领域不容触碰的底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航安全工作,强调“确保航空运行绝对安全,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然而,一段时期以来,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在民航机舱内打架斗殴等“机闹”行为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例如,2023年6月,一男子疑因不满航班因天气原因导致延误,在机舱内吵闹,霸占商务舱座位,最终被公安民警带下飞机;2024年3月,一男子因未赶上航班心存不满,在使用问询柜台电话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导致该航班全体旅客下机二次安检,航班延误约两个小时。上述涉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总量虽然不大,但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民航行业健康发展,甚至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心理,需要采取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予以综合整治。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高质效办理涉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部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和协调沟通工作体制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公布施行后,取得显著成效。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成因复杂,防范处置难度较大,仍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综合运用行政、刑事等手段予以有效惩治。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增设安全保卫专章,进一步强化民航安全保卫法律规定,提高民航安保工作法治化水平,规定实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明确刑法规定的与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联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做好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共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等有关方面意见,起草了《解释》。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要求,针对现阶段依法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如何正确适用刑法、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规定,确保各级司法机关依法适用法律,更加准确有效打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为我国民航事业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共7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依法惩治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等常见“机闹”犯罪行为。一段时间以来,乘客在民航飞机内违规开启应急出口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等“机闹”行为时有发生,引发关注。上述行为属于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各方面认识不统一,影响预防和惩治效果。《解释》明确了上述行为适用的罪名和定罪条件。一方面,《解释》明确,并非所有的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解释》采用列举方式,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了对民航乘务员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另外,《解释》还对实践中存在的破坏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处罚作了指引性规定。 二是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从严惩治。部分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勒索钱财、发泄私愤、无聊好奇等动机和目的,编造、故意传播诸如“飞机上有炸弹”等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干扰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甚至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此类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接连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在依法惩治涉及民航飞行安全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为此,《解释》针对民航飞行安全领域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突出特点,对已有司法解释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总体原则是,进一步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影响民航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应作犯罪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还明确,无论是采取明示还是暗示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构成要件。 三是进一步明确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解释》明确,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由行为发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另外,《解释》还就本解释与已有司法解释效力的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 《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准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解释》规定,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坚持宽严相济,进一步做好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维护民航飞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更好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2026年2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4月8日 为依法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 (一)在民用航空器依靠自身动力在地面移动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致使应急撤离滑梯释放,足以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二)在民用航空器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的; (三)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情形。 有前款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机长、航空安全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条 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危及飞行安全”: (一)致使机舱内人员、行李异常位移,足以影响民用航空器配载平衡的; (二)致使民用航空器发动机、机体结构或者与飞行安全相关的通信、应急、线路等关键设备功能受损的; (三)致使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履职能力严重受损或者丧失履职能力的; (四)在民用航空器驾驶舱内实施暴力的; (五)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擅离职守对他人实施暴力的; (六)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形。 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致使民用航空器配载平衡受到影响,或者民用航空器发动机、机体结构、与飞行安全相关的通信、应急、线路等关键设备功能受损,航班因而备降、返航、中断运行的; (二)致使民用航空器发生火灾、冲出跑道、迫降、坠毁的; (三)致使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履职能力严重受损或者丧失履职能力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实施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犯罪,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破坏民航运输企业、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民航运行保障单位等民航运行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通过明示或者暗示方式,编造以发生严重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爆炸、生化、放射、劫持民用航空器等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公众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上述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一)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 (二)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民航运行秩序的情形。 实施前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民用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关闭跑道、疏散人群等措施,严重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 (三)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五条 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由行为发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和其他载人活动的民用航空器。 第七条 本解释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2026年4月15日 是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今年的主题是: 统筹发展和安全,护航“十五五”新征程 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由来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我们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确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 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如何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 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 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以发展为根本,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 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领域 它所涵盖的领域,既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等传统安全领域,也包括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和海外利益安全等非传统领域,乃至太空、深海、极地等新型安全领域。 维护国家安全,我们应该怎么做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有哪些权利 维护国家安全 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 下面这份主题海报 一起学习! 来源:人民网、北京东城应急
· 为进一步筑牢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线,畅通医保基金追偿渠道,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合法权益,永城市人民法院与永城市医疗保障局正式签署《关于加强医保基金追偿协同治理工作备忘录》。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蒋靖山,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闫文超,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门路出席会议并讲话。市法院和市医保局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此次签署的协作备忘录围绕医保基金追偿、终本案件医疗费用报销、医保领域违法犯罪打击、信息共享协作四大核心内容,明确了协作目标、原则、具体举措及保障机制,构建了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力的医保基金协同治理工作格局。此外,在法院执行、医保报销高效协同的基础上,针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同步开通政法救助渠道,形成了“法院执行 + 医保先行支付 + 政法救助”的多重保障体系。 会议强调,法院与医保局的协同协作,是深化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生动实践,更是以民生为导向的重要民生工程。双方要以备忘录签署为契机,严格落实各项协作要求,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充分发挥法院司法审判、强制执行优势和医保局基金监管、经办服务专业优势,推动各项协作事项落地见效。同时,要做好与政法救助的有效衔接,织密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让参保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次服务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民生温暖。 下一步,永城法院将在市委政法委的统筹指导下,与市医保局持续深化协作,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为打造更高水平平安永城、法治永城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 根据《商丘市法院系统2026年公开招聘书记员公告》,现将成绩查询和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查询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根据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岗位1:2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相同的,按照笔试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笔试分数仍相同的,按照技能考试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笔试、技能考试、面试有缺考、作弊或者成绩为零分等情况的均不得进入体检。达不到比例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进入商丘人事考试网(https://www.sqrsks.cn/),查询成绩及是否进入体检,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集合时间、地点 1.集合时间:2026年4月17日(星期五)早上6:00准时集合,请考生提前做好行程安排。逾期、逾时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2.集合地点: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 三、体检标准及费用 1.体检标准: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体检费用:自理,由体检医院现场收取。参加体检考生需自备现金零钱,费用标准为340元,建议额外备现金200元用于现场复检项目。 四、携带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原件; 2.笔试准考证或面试通知单。 五、体检注意事项 1.体检当日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合,证件不齐或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2.点名时应将携带的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违者无论是否使用,均视为作弊,取消体检资格。 3.体检实行全封闭管理,考生须服从工作人员统一安排,按流程逐项检查。严禁透露个人姓名等信息,严禁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隐瞒病史,违者取消聘用资格。 4.请考生自行下载并认真阅读《考生体检须知》(附件2),熟悉有关规定和要求。因考生未阅读《考生体检须知》及未遵照告知事项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六、其他事项 体检结果及后续相关事宜,请及时关注公告,因考生原因错过时间的不予受理。 附件: 1.商丘市法院系统2026年公开招聘书记员成绩暨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2.《考生体检须知》
· 根据《商丘市法院系统2026年公开招聘书记员公告》,现将技能考试成绩查询和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技能考试成绩查询 考生进入商丘人事考试网(https://www.sqrsks.cn/),点击“商丘市法院系统2026年公开招聘书记员技能考试成绩查询入口”,查询技能考试成绩及是否进入面试。 查询时间:2026年4月9日18:00至2026年4月12日6:00 二、面试工作安排 (一)面试资格 按照笔试和技能考试分别占总成绩的权重折合计分,根据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招聘职位人数1:2.5的比例(人数不足1人时向上取整),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成绩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笔试、技能考试有缺考、作弊或者成绩为零分等情况的均不得进入面试。达不到比例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面试时间 2026年4月12日(星期日)全天,考生6:30开始集合签到,7:00在面试考场行方楼前报到完毕,现场随机抽签确定考场和考号,7:00前未报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三)面试地点 商丘师范学院梁园校区行方楼(商丘市平原路55号东门进出) (四)打印面试通知单 进入面试的考生,请于2026年4月9日18:00至2026年4月12日6:00登陆原报名网站打印面试通知单(A4纸格式)和查询分组及分组序号(见附件1)。如因考生未及时打印面试通知单或因保管不慎丢失面试通知单,造成的不能参加面试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五)面试办法 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然后根据权重折分。 三、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按时参加面试,面试时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面试通知单,考生信息经工作人员验证后,方可进入面试候考室进行抽号,携带证件不齐者不得进行面试。2026年4月12日早上7:00未到行方楼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二)考生在面试期间要遵守纪律,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否则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考生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个别报考县区法院岗位的考生,路程较远,请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确保安全按时参加,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 (四)后续招聘有关信息请及时关注公告,公告将通过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s://hnsqzy.hncourt.gov.cn/)和商丘人事考试网(https://www.sqrsks.cn/)及“商丘天平之声”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qtpzs)发布,因考生原因错过时间的不予受理。 附件: 1.商丘市法院系统2026年公开招聘书记员面试分组名单 来源:商丘天平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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