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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春节放假倒计时2天! 过年期间 少不了走亲访友、聚会宴饮 若酒后、醉后驾车 既危及生命安全、破坏节日祥和 更是触碰法律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因醉酒驾驶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在饮酒后驾车接女友回家途中遇到执勤交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人民法院经审理,考虑其认罪认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惨痛教训就在身边,春节出行,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平安过大年。 1 酒驾 vs 醉驾: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很多人以为喝酒开车顶多就是扣分罚款,殊不知从“酒”到“醉”,性质是违法与犯罪的根本差别。 饮酒驾驶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酒驾与醉驾引发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驾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1. 首次酒驾: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再次酒驾: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 驾驶营运机动车酒驾: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醉驾肇事后逃逸,连续冲撞、逆行,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后,有权向醉酒驾驶人追偿;驾驶人存在逃逸、无证驾驶、醉驾等法律明令禁止行为,或者保险合同明确免责的情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等商业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2 醉驾的“成本清单” 经济成本: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动辄数十万甚至百万元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均需自行承担。商业险一律拒赔,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垫付后还可全额向醉驾人追偿。 人身自由成本:二次酒驾或醉酒后开车,即使不发生事故也会失去人身自由,即面临最高15天的行政拘留或最高6个月拘役的刑事处罚。 职业成本:公职人员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将面临开除公职,党员干部同步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军队人员酒后驾车承担的后果,远远重于地方非公职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明确规定,军人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后,还会受到开除党籍、行政降职、降衔等党纪政纪处分,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对被判刑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补偿。 名誉与社会评价成本:首先,醉驾被查处后,个人信息及违法行为会被公开曝光,个人在社交圈、行业内的声誉将崩塌,社会评价急剧降低,甚至面临“社死”窘境;其次,个人除职业资格受限外,即便未被开除,也可能因“道德瑕疵”失去同事信任、客户青睐,晋升机会可能被剥夺,团队合作受阻,职业生涯蒙上难以抹去的阴影;除此之外,若为公众人物或行业代表,醉驾行为将引发舆论发酵,个人品牌价值归零,商业代言流失,长期积累的社会影响力毁于一旦,甚至将成为反面教材被警示。 3 春节高发!酒驾、醉驾6种常见法律风险 情形一:明知他人醉酒,仍出借车辆供其驾驶 秦某与马某甲、马某乙共同用餐并大量饮酒。餐后,秦某将车辆交由已处于醉酒状态的马某甲驾驶。马某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检测,马某甲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45mg/100mL。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马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秦某因明知马某甲醉酒仍提供车辆并允许其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同样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处于醉酒状态仍出借车辆并允许其驾驶,客观上为犯罪提供工具,主观上持故意或放任态度,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情形二:酒后找亲友无偿代驾,发生事故谁担责? 张某饮酒后请周某无偿代驾,周某倒车时撞坏他人摩托车,因紧张驾车离开,被认定全责,不久后摩托车主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周某与张某之间构成无偿帮工关系,无偿帮工过程中若发生事故,侵权损害责任由被帮工人(车主)承担,除非帮工人(代驾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强险赔付后,商业险因周某“肇事逃逸”拒赔,剩余损失由张某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因此,无论是车主还是帮忙的亲友,都应树立“无偿有情,责任在肩”的意识。车主应选择靠谱的代驾人,代驾人则务必遵守交规、安全驾驶,共同防范法律与财务风险。 情形三:在小区内道路醉驾,也算酒驾吗? 叶某酒后驾驶车辆,在小区内部路上行驶,与被害人停放在楼前的车辆发生碰撞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叶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检测,叶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道路在小区内部,但该小区是开放性小区,与公共道路连接,经常有社会车辆借用小区道路通行,具有公共属性和开放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的标准,最终,法院认为叶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提醒:如小区道路属于封闭状态,虽然在最终安全熄火停车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但若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情形四:明知他人要开车,仍极力劝酒致事故伤亡谁担责? 李某邀请王某等多人参加酒局。席间,要开车的王某被频频劝酒并饮下大量白酒,后独自驾车撞上路边护栏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的家属将李某等共同饮酒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组织者兼劝酒人李某对王某家属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其他共同饮酒者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协助、照顾等义务,若共饮人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因此遭受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情形五:醉酒后紧急救人,不得已开车,是否免责?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的,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病患通过其他方式可以得到及时救助的除外。同时提醒,不得已需要进行酒后驾车行为时,应当同时向公安、急救等专业力量求救,在驾车过程中通过打双闪、鸣笛等方式提醒他人避险。 情形六:免费搭载亲友(好意同乘),醉驾后致事故能减轻赔偿吗?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具有无偿性、非法律约束性和双方合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而酒后驾车就属于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情形,因此,一旦发生事故,不能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4 酒后、醉后驾驶的四大常见认知误区 误区1:“我通过平台找了代驾,行车出事自然由代驾全权负责。” 正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车主对车辆运行负有安全保障与管理责任。若通过非正规渠道(平台)选任代驾,或明知代驾者无证、饮酒仍委托驾驶,车主可能因“选任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2:“我的车具备高级智能驾驶功能,开启后少量饮酒无妨。” 正解:在我国当前法律框架下,智能驾驶系统仅为辅助工具,驾驶人仍是安全责任的最终承担主体。酒后使用任何自动驾驶功能,均不影响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误区3:“隔夜酒经过休息,次日开车绝对安全。” 正解:人体代谢酒精速度因人而异。“隔夜酒”如果血液酒精含量仍达到80mg/100mL以上,即使为次日驾驶,仍然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误区4:“我骑的是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属于汽车,酒后骑行问题不大。” 正解: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包含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三轮摩托车。许多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经鉴定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酒后驾驶同样适用酒驾醉驾的处罚与定罪标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万一发生事故,这样处理较稳妥 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请保持冷静,按以下步骤妥善应对: 1. 保护现场,立即求助:开启危险警示灯,放置警示标志,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120急救,优先救助伤者。 2. 配合调查,固定证据:如实向警方陈述事实,主动配合检测鉴定,并妥善保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3. 及时报案,启动理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按要求提交索赔材料,依法保障自身保险权益。 4. 理性沟通,依法解决: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优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佳节欢聚 愿每一位驾驶人 持清醒之识,行规矩之路,守法律底线 让每一次出发都平安抵达 让每一个家庭都团圆安康 平安相伴、幸福常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关于撤销对刘道伟执行悬赏的公告 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后,执行依据:(2023)豫1481诉前调书19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道伟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已履行完毕,现依法撤销被执行人刘道伟的执行悬赏信息。特此公告! 永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撤销对侯迎宽、许新房、许思雨执行悬赏的公告 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后,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侯迎宽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现依法撤销被执行人侯迎宽的执行悬赏信息。特此公告! 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后,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72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新房、许思雨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现依法撤销被执行人许新房、许思雨的执行悬赏信息。特此公告! 永城市人民法院
· 编者按: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黄区委,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马庄村洪楼组018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209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39647.42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支长岭,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马庄村洪楼组018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209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39647.42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田卉,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刘河镇大秦集村四组029号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730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乔雷,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大王集镇乔庄村乔楼后组134号 执行依据:(2017)豫1481民初899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22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高梓程,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城关街道北关村委会宝塔街798号 执行依据:(2018)豫14民终252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2001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田茂军,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黄口镇白庄村田桥组008号 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733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0046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陈冠润,男,199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城关街道健康居委会防疫站家属院015号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3027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苗万清,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住址地:内蒙古阿拉善右旗阿拉腾路0041号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825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5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月6日,永城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与法警大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院机关及七个派出人民法庭开展了全方位的春节前安全大检查。此次检查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李芳、法警大队大队长周士超带队,旨在通过扎实细致的排查,筑牢法院安全屏障。检查组坚持“不留死角、不漏盲区”的原则深入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档案室、机房、食堂、配电室及消防通道等重点区域开展了地毯式、拉网式排查。检查内容紧扣三大重点: 一是严把安防安检关。对各法庭及院机关的安检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测试,现场查验安检人员操作流程,重申落实“逢进必检、逢检必严”的原则,坚持不漏一物,不漏一人,确保守住安全第一道关口。 二是拧紧消防水电阀。全面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同时对电路线路、大功率电器使用、用水管道等进行了专业排查,严防用电过载及跑冒滴漏等风险。 三是压实安全管理责。检查组不仅查设备、看现场,还通过随机询问、检查台账等方式,了解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向干警现场宣传安全知识,强化“人走电断”等安全意识。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隐患,检查组现场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责任部门立行立改或限期整改,确保形成“检查-反馈-整改”的闭环管理。 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此次联合检查,不仅是一次全面的“安全体检”,更是对全院安全责任意识的强化。下一步,永城法院将继续紧绷安全之弦,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督查,不断完善安全防护体系,切实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全诉讼提供坚实可靠的环境保障
· 永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撤销对王卫卫执行悬赏的公告 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后,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64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卫卫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现依法撤销被执行人王卫卫的执行悬赏信息。特此公告! 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6年1月31日 永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撤销对张慧玲、唐志中执行悬赏的公告 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后,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慧玲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现依法撤销被执行人张慧玲的执行悬赏信息。特此公告! 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后,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志中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已履行完毕,现依法撤销被执行人唐志中的执行悬赏信息。特此公告! 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日
· 编者按: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左波波,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康庙村康庙左西组041号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737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左景,女,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薛南村南街二组342号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737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卫卫,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胡楼村胡楼四组178号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643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4137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田卉,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刘河镇大秦集村四组029号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499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9333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额外支付举报人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格格,女,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薛北村付庄组046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1227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72268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征南,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薛北村付庄组046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1227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72268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蒋笃坤,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顺和镇蒋后六子村蒋后六子六组034号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961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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